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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经济适用房

武汉经济适用房

更新时间:2024-04-25 09:41:57

1.武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武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制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武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武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区、江汉区、~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出口加工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武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用地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工作目标和责任。

武汉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承担。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民政、财政、物价和城市综合开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等工作。

2.武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武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如下:根据2012年7月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武政规【2012】14号),2012年7月前下达建设计划的经适房项目,其签订《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武汉市企业职工集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等合同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经适房方可上市交易。“5年”期限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土地缴费方式的差别

经适房上市过程中,最受市民关注的是土地出让金的问题。根据《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与一般商品房的“出让土地”不同。

《规定》中明确,市民交易经适房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可保留“划拨”。若交易双方愿意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土地”的,按照该房屋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置价格价差70%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

也就是说,交易时如果买卖双方不变更土地性质,仍旧维持“划拨”属性,那么经适房交易流程和税费跟普通二手房交易相同。另外,土地性质为“划拨”的房屋,交易时有一项土地收益金,按地段等级收费标准×土地分摊面积收取。目前武汉市区土地等级分九级,一级最高,为不到200元,四五级在100元以下;土地分摊面积一般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分摊几个平方米,所以算下来也只几百元钱。

如果交易时,将该经适房的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出让”,则要按跟房屋的市场价格与房屋原购买价格之差的七成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年限不超过70年。

比如,2006年,市民李先生通过摇号,购买了位于徐东的一处经适房,86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26万元,现在该区域的商品房均价接近1万元,房屋的差价为50万元,按七成上缴土地出让金,意味着要缴纳35万元,房主只能获得三成差价。

3.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经济适用住房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审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且户籍在本区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二年度人均可支配牧入80%以下”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三)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具备上述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安排配房租赁。

4.武汉经济适用房价格

武汉市的经济适用房根据地理位置价位会有所不同,但是这几年来,经济适用房的浮动并不是很大,武汉市物价局公布了两处经济适用房销售价,经楼层调节后,最便宜2972元/平米。

邻里中心经适房为7栋21-28层高层住宅,建筑面积共计11.5万余平方米,物价部门核准其销售基准价为每平方米3150元。

黄金口岸经济适用房小区(二期),有6栋11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小高层、1栋18层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层和3栋18-26层钢结构高层,建筑面积共计13.1万多平方米,物价部门核准其小高层住宅的销售基准价为每平方米2977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3150元。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具体项目依地段及建设标准有所浮动。

5.武汉经济适用房政策

《武汉经济适用房最新政策法规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另订)。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未交土地收益款,不得出租经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据介绍,上述规定与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重大区别。本办法的政策目的:

一是规定购买对象不能超面积购房。

二是规定购房人是获得的有限产权;三是规定其住房只能居住,不能用于出租经营,防止投机钻营,用作他用。

符合申请购买的条件只能买一套,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选购住房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住房困难家庭可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对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6.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武汉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具体有如下内容:

1、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2、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审批工作流程:

(一)申请人向其所在户籍(居住)的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二)区房产局在申请人所提供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对其资格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由区房产局在其所在户籍(居住)所在地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四)公示后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交办科室:

各区房产局房改科。

5、经济房不满5年不得转让: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区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购房人不得用于出租或者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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